原告李*与被告吴**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被告在白云区永泰泰兴路经营废品店。2013年1月31日10时许,被告在废品店前面的马路旁边违规烧割旧汽油桶。由于被告疏忽大意导致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事故发生之时,原告恰好骑自行车经过,原告被爆炸燃烧的火焰严重烧伤面部、颈部、双*及手臂等部位。原告被烧伤后,被告即派人将原告送往南方医院住院抢救治疗,抢救治疗至2013年2月5日,后原告被转回香港继续治疗。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了无穷的伤害,伤后一年多来,原告受尽伤害的折磨,烧伤的疤痕还在继续增生。原告自被烧伤日起老婆即辞工陪护至今。原告被烧伤之前在广州白云区经营一家公司,伤后完全丧失劳动...(本文书还有3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