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古博居家具加工厂与被申请人任*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山市大涌镇古博居家具加工厂称,一、任*称于2016年7月20日入职为虚构事实,除了其虚假陈述外,任*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入职时间。而中山市大涌镇古博居家具加工厂的工资台账、考勤记录均显示任*2016年7月没有入职,不在名单册上,也有证人证明任*2016年8月才入职。二、任*在仲裁阶段提交的《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是中山市大涌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没有进行调解的基础上虚构的,中山市大涌镇古博居家具加工厂已就该份意见书反映情况,中山市大涌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承认没有经过调解就出具了意见书。三、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中山市大涌镇古博居家具加工厂向任*支付的是全部工资1600元,且任*入职未满一个月,不存在支付...(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