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廖**、陈**、中山大学孙*仙纪念医院(以下简称“孙*仙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廖**、陈**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二、改判孙*仙医院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廖**、陈**支付赔偿款1074403.5元。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以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对本案重大事实认定不清。根据病人身份证号产生的住院号是病人住院期间...(本文书还有12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