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等18人与被执行人刘**劳务合同纠纷18案【具体案号为(2017)浙0683执4124、4125、4126、4127、4128、4129、4130、4131、4132、4133、4134、4135、4136、4137、4138、4139、4140、4141号,共计申请标的为969117元】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83民初****号等18份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9月28日,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刘**所有的存放××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内的机器设备(评估价为340000元),但经过一...(本文书还有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