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波诉被告上海旭委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7月10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维修工岗位,月工资为7,000元,工资发放方式为现金发放并签订领取,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时间为每天签到到岗,早上8点至下午5店,全年无休。原告一直工作至2013年7月31日,因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不支付加班费,原告提出辞职。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裁决。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000元;2、2007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400,608元;3、2007年7月10日至2013...(本文书还有2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