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2016)冀0929民初****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8)冀0929执异****号裁定书,被告返还已被贵院扣划的307500元本金并承担利息98400元(307500元×6%÷12个月×64个月=984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2年11月5日开始暂计算至申请执行回转之日,直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405900元;2.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两套公寓楼房的查封;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孙**与宁夏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贵院于2011年3月...(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