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诉称:其与李*系朋友关系,李*以购买货车跑运输进行创业为由向其提出借款请求,并承诺及时归还。吴**于2014年5月借给李*20万元,李*用该笔借款向他人购买车牌号为苏c××的大货车。2014年7月30日,吴**再次借给李*2.2万元用来缴纳车辆保险。此后,吴**陆续借款给李*用于车辆维修、生活开销等。截止目前,李*共欠吴**298542元。经多次催要未能归还,请求判令李*偿还借款人民币298542元。
李*未作答...(本文书还有1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