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东康天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天公司)与被告唐**、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天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天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600946.05元;判决两被告承担所欠款利息307984.85元(公司股东会约定拖欠利息为10%,现按2.05%计算,利息计算到2017年4月30日止,顺延另计);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唐**系原告公司股东,根据公司2013年10月28日在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青城国际合和昌茶馆签订的股东协议,公司所有的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公司的货款或加工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原因用货款或加工费抵扣...(本文书还有2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