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某1、卢某2、张*因与被上诉人陈*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某1、卢某2、张*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农历2016年8月26日举行订婚仪式,被告收取原告赠送的聘金120800元”是错误的。三上诉人没有收取被上诉人聘金120800元,原审认定上诉人收取聘金明确依据不足。1.三上诉人均否认收取被上诉人聘金120800元。2.媒人蔡平才在原审出庭作证,其介绍双方认识,两人谈得差不多了,就在大溪的凌霄大酒店吃了顿饭,双方家长见了面,男方只出示了金器,其他没有看到。日子是双方选择的,但当天不是订婚,只是双方家长见面的...(本文书还有3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