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牟村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牟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成员资格,在牟村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牟村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二章第六条中已明确规定。上诉人户籍在新前牟村村,且符合《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牟村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二章第六条第一、二项条件,社员资格已经得到确认,一审法院理应进行实体审理。因此,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在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上均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牟村经济合作社未...(本文书还有1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