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言**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10日,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言**三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人民币1344660.5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1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28日、2009年8月21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且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原告的名义向出借人徐九斤分别借款50万元、60万元,合计110万元,并在出具的2份借条上加...(本文书还有2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