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过纪尧,男,1968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过纪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民终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申请再审称:**房东应当对火灾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原审法院未予追加,程序严重违法;2、泡沫厂没有泡沫生产资质,直接生产成品,对火灾事故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3、过纪尧单方委托评估,未经黄**确认,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黄**承担赔偿责任后,设备的残值应归其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过纪尧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本文书还有1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