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五官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在一审判决全额(648,085.83元)基础上增加赔偿278,418.70元;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该案民事责任的划分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法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齐齐哈尔市五官医院对被鉴定人许*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上诉人认为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北京法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中,关于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程度评定不认可。2、原判给付误工费过低。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应支持25.5...(本文书还有3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