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四川三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工公司)、四川泰格尔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尔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三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被告泰格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三工公司给付原告刘**劳务费132926元及利息(以劳务费132926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三工公司、被告泰格尔公司对应支付的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底,被告泰格尔公司从国电成都金堂发电有限公司承包了消防水改造工程后,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被告三工公司,被告三工公司又将项目土建工...(本文书还有3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