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夏银行************为与被告绍兴钱江********、绍兴柯桥********、绍兴诚邦******、绍兴柯桥***********、沈**、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绍兴钱江家具工业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钱江制管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钱**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黄**,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为与被告绍兴钱江家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家具公司)、绍兴柯桥钱江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制管公司)、绍兴诚邦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邦公司)、绍兴柯桥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房地产公司)、沈**、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钱江家具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万元,累计欠息2261269.17元,本息合计33261269.17元(截至2017年7月31日,2017年8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二、原告对被告钱江房地产公司名下的钱清镇钱清大厦**幢**号**室...(本文书还有2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