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与被告常德市武陵区黄金岛酒店(以下简称黄金岛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岛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路局请求本院判令:1、黄金岛酒店支付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租金704730.29元;2、黄金岛酒店支付拖欠的电费11114.16元;3、黄金岛酒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黄金岛酒店未答辩。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定如下法律事实:
2009年9月30日,公路局与黄金岛酒店的投资人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公路局将其坐落在常德市武陵区郎州北路与207国道交汇出的办公综合楼的9-**层包括楼顶,裙楼的1-**层和地下室的房屋以及楼房的停车坪、电梯、配电房等设施设备,以每年50万元的租金出租给蔡*从事餐饮、宾馆以及其他相关项目的经营,租赁期限自2009年...(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