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振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倪**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16年6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绍振贷201606006号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在2016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可向申请人申请使用最高额为100万元的借款额度,同日双方签订编号为绍振贷201606006号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愿意以其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产为绍振贷201606006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为1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2016年6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绍振贷201606006号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00万元,借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按月结息,到期还本;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本文书还有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