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刘×威、麦××、刘×锋、刘×烨、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梁**、曾**,被告麦××、刘×锋、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威与刘×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五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订金2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五被告于2017年1月3日签订了一份《订金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镇××村××南路边××安置房×侧(现高尔夫球场对面)的宅基地使用权以人民币108万元价格转让给原告,转让订金为人民币200000元。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将订金人民币200000元现金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收取订金后,以转让价格过低、家...(本文书还有2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