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刘*采取上述方式向qq号为29×××89、网名为“一直向前”的网友出售该u盘内的相关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400元。
同年5月9日,被告人刘*采取上述方式向qq号为72×××01、网名为“没想到”的网友出售该u盘内的相关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200元。次日,被告人刘*采取上述方式向qq号为41×××23、网名为“♂show”的网友出售该u盘内的相关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200元。
经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对该u盘进行勘验检查,核实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9894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u盘中部分数据截图、办案说明以及被告人刘*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本文书还有2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