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及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晚11点30分左右,在医院护理患重病的母亲返回家的途中,路经白城日报社胡同时,被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所有的一根电线杆的拉线裸漏出的线头刮伤,致使原告右面部开放性外伤、右侧上颌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眼球下陷。在吉林大学口腔医院住院治疗16天,因无钱治疗出院。医院建议出院后到综合医院治疗右侧眶区损伤。2015年11月4日原告就右侧眶区损伤到白城中心医院就诊中,诊断为:右眼挫伤、双视神经病变、右下脸外翻、暴露性角膜炎、右侧内侧壁骨折,医生建议立即住院治疗。由于原告父亲早年去世,母亲在一月前病逝,原告受伤后又无收入,加之前期治...(本文书还有3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