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永胜物流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也予以确认。被上诉人是财产权益的受让人,有*上诉人求偿的权利。因此,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应当得到支持。
原审第三人重力公司未作陈述。
二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裁判结果和理由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永胜物流公司为投保人,以原审第三人重力公司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即上诉人中银保险惠州公司签订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以及被上诉人为承运人与原审第三人重力公司为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均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受损,被上诉人未能将货物安全运抵约定地点的行为...(本文书还有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