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刘*2要求赔偿没意见,但自己经济生活困难,没有那么多钱,能给付部分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白城市交运城乡公共客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认为,商业三者险30万元就是为了自身保障,补助及死亡赔偿金都应该分城乡和农村户口,保险公司应该正常赔付,他和我们公司是挂靠行为,和我公司没有关系,不同意负连带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同意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刘*2各项经济损失。
(一)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4日,姜*涛驾驶×××号轿车行驶到东胜乡三好村附近与行人刘*1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13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0月14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姜*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13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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