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中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缪**、原审被告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保险中山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的认定,共计85235.93元;缪**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缪**评残等级不合理,自行委托鉴定,未与赔偿义务人协商选定鉴定机构;缪**居住地为中山市,却舍近求远到佛山市鉴定,不合情理,且评残时机不合理,事故后三个月就进行鉴定不当;缪**右腓骨远端骨折,不属于右踝关节内损伤,评残依据不足;缪**仅提供一张工作证明,未提供劳动合同、...(本文书还有2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