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能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协议无博能公司的盖章,是两个个人之间的协议,该协议中对商标转让的部分,效力不及于博能公司且许**转让商标的行为应属于无效。二、即使如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协议生效后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博能公司承担,那么博能公司认为,该协议中促成商标转让行为的条件未完成,导致该商标转让部分的协议已经作废,没有生效。一审法院未能查清金额为3100元款项的性质并认为陈**付款虽然比协议约定的时间晚,但经催促后陈**于次日付款,从而认定陈**完成了涉案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错误。
陈**答辩称:许**是博能公司的法定代...(本文书还有2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