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倪**、赵**、郑州锟鸿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锟鸿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倪**、赵**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路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份,被告倪**、赵**和陈*苇成立郑州锟鸿运输有限公司,以购买大巴车为由收取原告购车款23万元,被告倪**、赵**和陈*苇购买大巴车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大巴车转让。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倪**、赵**归还6万元,下余17万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倪**、赵**辩称,原告主张的购车款并非被告向原告所借,是合伙经营车辆的出资,2016年7月原告与倪**、赵**二被告及其他十余名股东共同协商出资购买15辆大车、5辆小车出租给郑州富士康...(本文书还有2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