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张**,男,1953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麻**,女,1951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张*,男,1981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袁**,女,1980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宗*、嵊州市东洲家俬厂、张**、麻**、张*、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上诉请求: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本文书还有2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