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明道不锈钢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化市明道不锈钢制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28日、2017年1月17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三份并判令被告退还合同款6569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起原、被告间即有贸易往来,原告多次向被告购买通风槽钢不锈钢制品。2016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价值42000元的通风槽钢(牌号**、产品规格3.5×6、单位kg、单价30元/kg、数量1400)以及价值3000元的模具(单**、单价3000元、数量1),共计价值45000元。2016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价值560元的通风槽钢(牌号...(本文书还有1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