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1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2、婚生子**3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沧州市运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日生一女孩**2,于2014年8月**日生一男孩**3。结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吵架、生气。被告在家庭生活中总是说瞎话,还背着原告在外边借债,借的钱干什么用也不让原告知道,更加伤害了脆弱的夫妻感情。因为无法共同生活,双方曾于2015年分居,虽经亲朋说和,但仍然无法共同生活,又于2016年底因矛盾不可调和再次分居至今。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1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因原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且弃孩子于不顾,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要求婚生一女、一子均...(本文书还有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