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张**与被告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房屋;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51个月的房屋租金38250.00元;承担20%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2000,00元,共计70250.00元。事实及理由:2013年6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农安县合隆镇龙城富苑一期**栋**单元**室房屋出售给被告。总价款为人民币160000.00元。被告先行支付给原告60000.00元后,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另100000.00元购房款被告按月1%的利息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0...(本文书还有2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