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劳动报酬损失共计77017.5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刘*2014年5月4日应聘到被上诉人处工作,2014年9月6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及除以上情形外,乙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2016年3月28日,上诉人因家庭原因向被上诉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被上诉人拒绝办理解除聘用合同及相关手续。迫使上诉人经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等法律程序,最终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了上诉人解除合同的请求。2017年7月21日,被上诉人才为上诉人办理了...(本文书还有1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