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鑫达烫金厂(以下简称鑫达厂)与被告浙江利德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市柯桥区被告浙江利德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达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28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购买薄膜。因被告供应的薄膜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使用被告供应薄膜后造成原告损失,共计128750元。
被告利德尔公司辩称,原告提出的损失赔偿不合理,我方在之前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将存在质量问题的薄膜的货款作出了相应的扣除,对此事已经作出了解决。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鑫达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对账单一份,证明目的:签字人员是本案被告的财务人员,且有约定有质量问题协商解决。被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李*...(本文书还有2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