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中医医院(以下简称黄岛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抚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50749.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24日,原告因故受伤,于2012年11月26日到被告处就诊后便住院手术治疗,同年12月4日出院。2013年2月1日,原告回被告处复查,被告告知原告在手术治疗时固定的钢钉已脱落,又进行第二次手术。被告在为原告手术的过程中,又将原告左锁骨下静脉血管切断,××危通知书;后经抢救原告于2月7日出院。2014年8月30日原告因手术部位疼痛,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检查,经检查原告在被告处手术使用的钢板已断裂,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四〇一医院手术治疗。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经济受到严重损失。原告于2015年12月份依法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报告,鉴定结论为:被告的过错系主要因素。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四次手术,已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和经济上的严重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中医医院辩称,2012年11月26日,原告因左侧锁骨开放性骨折到被告医院就诊,医生为原告进行了前后两次手术治疗,第一次是放置的克氏针,第二次是放置的钢板,两次术后影像片显示锁骨骨折部位对位和...(本文书还有6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