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义与被害人王*之前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4月13日王*与他人结婚,之后被告人xx义仍然通过各种方式联系王*。2017年5月1日,两人经事先联系,王*乘车至台州与被告人xx义见面,当天晚上21时许,二人来到路桥区莫泰168宾馆**房间,进入房间后,被告人xx义让王*将衣服脱光,并对王*进行拳打脚踢,禁止其离开房间,在此期间强行用手揉捏王**性器官并拍摄视频,将视频发给王**老公。之后,又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迫王*将人民币1910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其银行卡内。2017年5月2日上午6时许,王**被告人xx义熟睡后身披毛巾到宾馆**楼吧台,让保安帮忙报警。
2017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xx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陈述:其和xx义在2012年左右成为男女朋友,2016年10月份的时候分手,之后x...(本文书还有3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