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高**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8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伊**,被告王**,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其与被告王**经朋友介绍相识。2017年8月18日,王**以资金周*为由向其借款共计200,000元(人民币,下同)。当天,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转入王**账户,王**在收到款项后向其出具了一份借条和一份收条,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本金和利息,如到期未能按期归还,按每日10%计算违约金。经多次催讨,王**至今未偿还任何款项。经查,被告高**与王**原系夫妻关系,王**向其借款时双方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均负有偿还欠款的义务。为维护...(本文书还有2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