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省金秋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2)沈河民一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那卓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吕*、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李**、李**,被上诉人辽宁省金秋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赵**、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18日原告以“发热、咳嗽咳痰1天”为主诉入住被告医院。2月20日确定诊断:慢性气管支气管炎急性发作;高血压病;冠心病、稳定型心绞痛;风湿性关节炎;前列腺增生症。3月5日原告排血便,出院,并于当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住院,初步诊断:下消化道出血。原告在被告处共住院治疗15天,住院期间医嘱为二级护理,低盐饮食。5月7日原告转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继续治疗,初步诊断为:1、肠道菌群失调;2、前列腺增生症;3、膀胱造瘘术后;4、高...(本文书还有2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