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薛**、上诉人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以下简称抢救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60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上诉人抢救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上诉人马**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户传朝、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薛**一审全部诉求,全部诉讼费用由抢救中心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的抢救中心责任比例过低,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林某从未有过癫痫病史及家族遗传史,其步入诊室时生命体征平稳;导致林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重型颅脑损伤,该情形发生于林某输液过程中,且抢救中心的医生亦在现场,但未对林某进行及时救护,且在不具备医疗技术水平时没有同意转院,故抢救中心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一审遗漏被扶养人生活费;且医疗费已经实际发生,医院已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支付医疗费,这部分费用应当支持;薛**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应当重新鉴定。2.适用法律不当,还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十八条及《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故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抢救中心辩称,不同意薛**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其上诉。林某有癫痫病史,去医院就医及其陪同人员都陈述过该事实,且其直接死亡原因是重型颅脑损伤,并非抢救中心原因,故抢救中心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医疗费薛**只支付了500元,一审判决无误;一审中薛**未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且即使确实存在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应查明薛**有无退休金。
马**同意薛**的上诉意见,不同意抢救中心的辩论意见,认为一审判决不当,应当由抢救中心承担全部责任。
抢救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本文书还有7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