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代理人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尚欠本金41666.67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6日,被告因扩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74938.03元。原告银行转账出借50000元,其余现金出借,借款期限为24个月,月还款本息之和为3448.33元,为此,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但被告未按期还款,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本文书还有1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