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兴隆县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上诉人兴隆县种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负责人不适格,不能代表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二、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在上诉人没有接到开庭传票的情况下缺席审理,致使上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兴隆县种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兴隆县种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08年3...(本文书还有2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