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再审查明:鹿路亨公司经国家林业局颁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取得人工驯养繁殖梅花鹿的资格。原审被告人李**从鹿路亨公司购买的一头梅花鹿系该公司人工养殖的梅花鹿。其余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一致。
再审认定的证据与原审认定的证据一致。
本院认为,201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郑*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请示一案作出的(2011)刑他字第86号批复,即”人工养殖的国家林业局规定可以进行商业性利用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不属...(本文书还有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