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徐**与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2015年6月3日签订的《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2.73%的股权(30万元的认缴出资额),并协助将股权办理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日,原告丈夫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熊**提供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6.5亩土地,被告负责投资,双方共同开发建设住宅,熊**将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51%的股权(其中包含原告持有的2.73%的股权)变更到被告名下,作为合作的担保措施,并约定项目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及法定代表人退回熊**。原告李*按熊**的要求将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2.73%的股权(共30万元的认缴出资额)无偿过户到被告名下。因被告违约未...(本文书还有2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