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韩**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计算方法:自2016年3月1日起,以38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8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1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但...(本文书还有46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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