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驾驶×××出租车与被害人王*1驾驶的燃助力车在白城市民生东路金梧桐宾馆附近发生交通事故,王*1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白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1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刘*于1996年3月**日出生。
2、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的平面现场草图及平面图,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事故现场状况。
3、被告人刘*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刘*具有驾驶机动车资格是自己伪造的。
4、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号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周*。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未查询到刘*、王*1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6、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证实刘*从业资格类别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白城市)。
7、出租车承包协议,证实王*4从周*处承包×××。
8、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证实王*1于2017年4月10日在民生路金梧桐宾馆门前处因交通事故死亡。
9、白城市公安局...(本文书还有44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