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北京肆维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肆维基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肆维基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裁定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017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肆维基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肆维基业公司限期为我办理并交付北京市x区x路x号(xx家苑项目)x号住宅楼**层**单元x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判令肆维基业公司赔偿我自2014年6月1日起至房屋所有权证交付之日止的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4年8月31日为47948.84元。本案诉讼费由肆维基业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27日,我与肆维基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x区x路x号(xx家苑项目)x号住宅**层**单...(本文书还有3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