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北京肆维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肆维基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之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肆维基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肆维基业公司支付我自2014年6月1日起至房屋所有权证交付之日止的逾期办理北京市x区x路x号(xx家苑项目)x号住宅楼**层**单元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4年8月31日为46954元。本案诉讼费由肆维基业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25日,我与肆维基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x区x路x号(xx家苑项目)x号住宅**层**单元x号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532221元,,该公司应于2012年5月31日交付房屋,我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共计2551376.18元。2012年5月31日,我接收房屋,肆维基业公司至...(本文书还有2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