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张*、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桂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返还原告租金及押金共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签订《租赁协议书》,被告张*将其租赁的中山市国贸大酒店c区41卡铺位分租给原告,原告依约支付给被告张*押金18000元,六个月租金36000元。原告使用了五个月后,因为被告张*没有按时交付房租给房东,导致房东将原告驱逐出去,无法经营。后*原告找到被告张*...(本文书还有1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