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太原钢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运物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太原钢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09年1月26日,我儿子陈*芝在太原钢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时,在大同路十三冶钢结构路段清扫路面时发生车祸死亡。2009年2月20日,被告太原钢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给了我20000元作为先行安葬陈*芝的费用,然后再协商处理死亡赔偿问题。2009年2月21日在我火化处理完陈*芝的后事之后,被告太原钢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2月23日拿出《陈*芝问题处理协议》却说已经处理完陈*芝的死亡问题,而且让卜剑克替我在协议上签了字,我从来没有口头或书面授权卜剑克代为处理此事。2015年我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芝问题处理协议》无效,2016年1月12日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1272号判决书判决卜剑克与太原钢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陈*芝...(本文书还有2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