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有限公司xx省分行诉被告陈x、王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吕**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王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23日,被告陈x(甲方)与原告(乙方)、xxxx有限公司签署《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贷款26万元,甲方以其名下位于郑州市××区××东、××北××楼××单元××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王xx同意以其共有的签署房产做抵押。2009年4月9日,办理了郑州市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xx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
被告xxxx有限公司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本文书还有2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