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联创公司与被告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翁**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购房尾款26万元并承担违约损失191119元(以2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4.35%上浮50%再乘以130%为8.4825%,自2009年4月10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10日共计104个月);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4月10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曼晶酒店第**座**单元**号房屋,建筑面积共64.94平方米,该房总价款523600元;被告应于2009年4月10日向原告支付首期款263600元,余款26万元办理银行按揭。但时至今日,被告购房尾款仍未缴纳,虽经多次催讨无果。
郑*辩称,1...(本文书还有3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