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成都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晏*、沈**、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财保成都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被上诉人秦**、晏*、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寿财保成都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死者晏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路口未减速慢行或停车观察来车情况,死者晏某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刘*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或承担次要责任、同等责任。2.死者晏某为农村户籍,其务工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且不真实,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3.死者晏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没有损失,也无车辆维修清单和发票,车辆损失不应得到支持。4.一审判决计算错误...(本文书还有4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