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不服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霞山法院)作出的(2015)湛霞法执异字第7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霞山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与被执行人附属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期间,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湛霞法执字第421号执行裁定,划拨附属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湛江第一支行营业室账号*******.04元至该院账户以清偿债务。其后,附属医院向霞山法院提出异议称,霞山法院已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湛霞法执字第421号执行裁定书对附属医院的银行存款采取划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本文书还有1873字未显示)